【繩之於法】反修例衝突期間咬斷警長手指 港大畢業生4罪成即時還押候判

前年7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反修例衝突期間,一名在制服示威者時,疑遭24歲港大畢業生、現職法律行政人員咬斷右手無名指,事後需休養逾年涉案港大畢業生早前否認擾亂公眾秩序、襲警、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蓄意傷人4法官陳仲衡今午24日)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被告全部罪名成立,被告須即時還押,押後至312日聽取辯方的求情,並暫定315日判刑

被告港大畢業生杜啟華被控蓄意傷人等4項罪成,還押等候判刑。(大公報)
被告港大畢業生杜啟華被控蓄意傷人等4項罪成,還押等候判刑。(大公報)
杜啟華在反修例示威期間,涉咬斷一名警長的手指。(網上圖片)
杜啟華在反修例示威期間,涉咬斷一名警長的手指。(網上圖片)

24歲被告杜啟華,報稱法律行政文員,被控於前年714日,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扶手電梯上向L3樓層中庭投擲一把雨傘,又用雨傘襲擊警員葉卓軒的背部及後頸,及用雨傘襲擊警員梁子健,使他的右手無名指遠端指骨骨折,以及咬斷警員梁啟業的右手無名指的前端,造成他右手無名指前端粉碎性骨折。

就有意圖傷人罪,法官陳仲衡裁定梁啟業當時並非故意將無名指伸進被告口中,只是在制服被告時發生的意外。當時被告極力掙扎,企圖反抗警員,被告肯定聽到梁啟業叫他「放開」。被告也不可能認為進入口中的「異物」是警員手指以外的身體部位。法官信納控方余醫生的專家意見,指被告當時應會出現鬆口的反射動作,但被告卻沒有,他克服了自己的鬆口反射,有意圖傷害梁啟業。法官拒絕接納辯方袁醫生的證供,不相信被告因驚嚇反應而作出咬噬反射動作的可能性。

陳官又認為,被告當日向L3樓層投擲雨傘的行為,是有意圖激使當時其他對警員不滿的在場人士向警員施襲,此行為相當可能破壞社會安寧,故裁定他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罪成。

陳官續指,信納葉卓軒感覺背部及後頸位置3次被擊中的證供為事實所在,雖片段無法顯示雨傘與葉的身體有接觸,但以當時的情況,襲擊葉的只有被告,故推論被告曾以雨傘打向並打中葉,裁定被告襲警罪成。

認為梁子健的骨折性質並不輕微,而事發後一年多,他的手指仍未完全痊愈,故屬於「嚴重傷害」。陳官表示,就影片所見,被告「猛烈」攻擊梁警,所使的力度絕對不小,裁定被告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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